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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铜陵市金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担保”)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矿业公司”)破产重整。2023年7月14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71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诚担保对华安矿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在华安矿业公司自身缺乏自救能力的情况下,为维护债务人运营价值,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现管理人基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募华安矿业公司意向投资人。具体招募内容公告如下:
一、华安矿业公司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华安矿业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法定代表人汤金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6878079X,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大院村内。华安矿业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资本1亿元。股东汤金华认缴50万元,持股0.5%;股东汤贻华认缴9950万元,持股99.5%。华安矿业公司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加工及销售(需经环境评估的,评估合格后方可经营),室内装饰服务,劳务服务,搬运装卸服务。
(二)主要资产情况
1.探矿权
(1)根据证号为T3400002008033010004225《勘察许可证号》显示:探矿权人: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探矿权人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大院村内
勘查项目名称:安徽省铜陵县龙湾冲铜多金属矿详查
地址位置: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
图副号:H50E00716
勘查面积:0.9163平方公里
有效期:2023年6月21日至2028年6月21日
发证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2)根据安徽兴地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徽省铜陵县龙湾冲铜多种金属矿详查探矿权评估报告》显示,该探矿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1,382,400元(评估基准日:2023年11月30日)。
2.选矿厂
华安矿业公司选矿厂现场有办公用房、物料大棚、厂房、机械设备、房屋构筑物等资产。
根据铜陵华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告书》,该资产估价为人民币41,682,300元(评估基准日:2023年7月14日)。
特别说明:华安矿业公司、汤贻华与王进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合同书》,约定华安矿业公司将选矿厂出租给王进经营,租期自2016年12月开始计算十年。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王进依然在该选矿厂承租经营。王进在承租期间对该选矿厂进行了添附、改建。铜陵华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告书》中评估价值41,682,300元为选矿厂整体价值,未区分该选矿厂原有资产价值与王进在承租期间添附、改建资产的价值。
(三)负债情况
华安矿业公司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2月2日,共有18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59笔债权,债权申报总额为422,558,377.73元。
截至2024年2月2日,管理人已审核确认但未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16笔共计246,718,766.49元,其中,优先债权为24,663,083.29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58,685,477.98元、劣后债权金额为63,370,205.22元;不予确认金额为75,861,737.75元;缓确认债权金额为99,977,873.49元(含待核实的职工债权440,000元)。
三、重整投资人招募方案
(一)意向投资人基本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信用状况良好。
2.意向投资人于本招募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3.意向投资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作为被执行人的重大未执结的案件。
4.意向投资人重整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人依法监督。
5.意向投资人应遵守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矿山企业及矿产资源、选矿企业等的管理政策(相关政策由意向重整投资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
6.意向投资人可以是单独投资人亦可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均须符合本公告载明的招募条件。组成联合体的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案招募。联合体各成员间应当明确牵头方,说明成员组成、合作方式、职责分工及权利和义务,并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二)招募流程
1.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至2024年3月8日下午17时止。投资人可通过邮寄材料、现场报名方式向管理人报名。
(2)报名(邮寄)地址:安徽省铜陵市北斗星城B6栋14层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汪天剑 18956270639,赵堃 13385620955。
2.报名材料
意向投资人报名时需要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报名意向书》,格式不限,但至少需包含投资意向、意向投资人的简介,并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送达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意向投资人的资金实力证明文件。
(2)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和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无较大数额到期未清偿的债务、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尚未结案的执行案件的承诺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如有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联合投资人还需提交表明联合投资的共同意向及各投资人自愿对本次投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声明,并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
(5)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的凭证。
对上述报名资料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如自然人,需本人签字捺印。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三)资格审查
意向投资人提交完整报名材料后,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资金实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该意向投资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对该意向投资人的资格条件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意向投资人提供补充证明材料。
(四)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
1.意向投资人如需对华安矿业公司资产评估、债权申报、生产经营情况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的,应在提交报名材料时,书面向管理人提出尽职调查申请。管理人审核其符合招募条件的,可进场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当独立对尽职调查结果负责并承担调查相关费用,对调查结果及风险自行承担责任。
2.需要尽职调查的意向投资人,须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向管理人缴纳尽调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
3.保证金缴纳
意向投资人的尽调保证金缴纳至如下账户:
户名: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账户:12641001040029954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铜陵井湖支行
4.保证金的退还
未被选定为投资人的,管理人将在评选结果公布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保证金。
管理人决定终止招募投资人的,将发布终止招募公告,并于终止招募公告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退还保证金。
5.意向投资人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其缴纳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违反保密承诺。
(五)谈判与提交方案
1.意向投资人应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投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整投资人的介绍、经营计划、投资金额、资金来源、资金支付安排等。
2.管理人可根据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与该意向投资人开展协商与谈判,并视情况安排一轮或多轮补充提交方案。
(六)重整投资人的确定和协议签署
1.如仅有一家意向投资人报名且经合规性审查合格的,直接确定为华安矿业公司重整投资人准意向方,依法征求债权人会议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代表等意见后,确定重整投资人。
2.如有多名意向投资人报名且经审查合格的,管理人将在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综合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的企业情况、经济实力、《重整方案》等各项内容,通过商业谈判或者竞争性遴选的方式对意向投资人进行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
3.管理人确定重整投资人后,重整投资人须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确定重整投资人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书》。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重整投资协议书》的保证金(不计息),待《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后转为投资款的一部分(不计息)。
4.如华安矿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未获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应自法院裁定终止华安矿业公司重整程序并于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宣告华安矿业公司破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已缴纳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无息原路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
5.如华安矿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投资人按《重整投资协议书》支付投资价款或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意向投资人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他权利义务按照《重整投资协议书》约定履行。
四、风险和瑕疵告知
1.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重整失败的不利后果及相关损失。
2.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华安矿业公司资产、负债等已知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3.本公告所披露的情况为管理人现阶段的调查情况,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经营等各现状不作出任何承诺,上述公告内容仅供各投资人参考使用。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或撤回或延长本招募公告,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相关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主判断、自行承担。
4.华安矿业公司的实际资产负债情况以第三方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审计报告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内容为准。具体的尽职调查以及重整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请投资人与管理人联系后进行洽谈。
五、其他招募须知
(一)费用承担
意向投资人参与本次招募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
(二)免责声明
管理人对本次招募不做任何陈述或保证,管理人向意向投资人所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不能被视为任何陈述或保证。
(三)通知送达
管理人将按照意向投资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发送相关文书,除非意向投资人书面通知管理人变更送达地址,否则,有关书面函件寄送至意向投资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视为送达。如果意向投资人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书面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相关文件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意向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解释与说明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中止或终止意向投资人招募,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
诚邀各投资方前来考察洽谈,参与投资。
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24年2月2日
附件1:《报名意向书》
附件2:《保密承诺函》
附件3:《授权委托书》
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意向投资人报名意向书
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公司/本人同意并自愿参与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意向投资人招募,并承诺接受《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预招募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中相关安排。
一、意向投资人的简介
二、本公司/本人通讯方式如下:
三、意向投资人的资金实力证明文件。
意向投资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函
致: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我(单位)承诺在参与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意向投资人招募过程中,严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一、对在参与本次投资人招募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或者其他参与方进行接洽和交流等活动,获取的由管理人或债务人提供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数据、资料、凭证等内容,涉及债务人的商业秘密,我(单位)需要遵守保密义务;
二、我(单位)承诺善意使用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除用于内部投资分析和制定投资方的投资方案,或依法向有关公权力部门提供外,不得另作他用,不得泄露给除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以外的第三方;
三、我(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管理人有权没收全额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债务人或管理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的,我(单位)将赔偿全部损失;
四、我(单位)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自获取相关信息、资料时起到信息进入公共领域,不再需要保密时止,不因我(单位)未被确定为投资人而免除保密义务。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人就安徽华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下简称“本案”),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
1.向本案管理人报名参加投资人预招募、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参与竞争性谈判,向管理人作出投资承诺,并处理其他投资人预招募相关事宜;
2.签署、递交、接收和转送有关本案中投资人预招募的各类法律文件及其他资料;
3.处理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受托人在本案中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出具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