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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我所送达《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正式通知我所代理的某商标通过评审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该商标申请原由申请人委托其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驳回。
后该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被再次驳回。申请人后委托我所申请评审。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陶然亭、查昊律师认真分析商标特点,进行大量检索后,提交评审申请,最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通过评审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该项目的成功,进一步了锻炼了我所的知识产权工作队伍的能力与素质,体现了我所在知识产权领域服务的专业能力!